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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4月17日起上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7-4-29

新华网重庆4月28日专电(记者徐旭忠)记者从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了解到,自今年4月17日起,重庆市将上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都市区Ⅰ档范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收。

根据调整后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40元或110元上调到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10元上调到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外的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90元计征。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家庭人口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据了解,调整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4月17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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