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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解析《物权法》五大突破
作者:何苗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07-5-1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股权。立法实践中,合同法规范合同债权,三个知识产权法保护无形财产权,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股权的规范也较为完善。所以说,现在我们热议的物权只是四大财产权之一,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财产权法律体系最终得以完整,但财产权的保护并不只依靠这一部法律。”日前,著名法学家江平在中欧商学院发表演讲时这样表示。

江平以在座企业家关心的“投资者权利”为例分析道,该权利实质上就并不属于物权的范畴,而是属于股权。“投资者权利和企业所有者的权利不能等同,后者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担保权等等,才是一种物权。”

江平还结合物权法的内容体系指出,这部法律在基本原则、财产取得与保护、群体关系中的财产权、四大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这五大方面都体现了突破精神。

首先,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能否平等保护?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现阶段,国家财产的保护除了物权法,还有国有资产法等等,相对比较完善一些。而私人财产主要就靠物权法保护,因此物权法中着重提到“私人财产”是合理的。“‘私人’的范畴也很广,不应狭隘理解为‘富人’。”

在私产保护入宪的背景下,如何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物权法在财产取得与保护方面的应有之义,“公权侵犯私权主要体现在三大领域:征地、拆迁和市容城管。现在很多人希望物权法能够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以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但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确实还难以明晰。”

“群体关系包括共有、相邻、区分这三种。以城市里的社区为例,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甚至业主之间,都属于区分关系,物权法中已尽量将权利边界予以明晰,确立了一个纠纷发生时能解决问题的标准。”

物权法确定了四种土地用益关系。对于土地用益物权,究竟作比较前瞻的规定好,还是保守一些好?江平认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对于土地是禁止、限制流通还是可自由流通最重要的是要注意区分,“总的原则是在保持整个土地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适当开放流通。”

最后江平指出,物权法在担保制度方面扩大了担保范围,这有利于国际融资。“过去外国银行最关心的问题,一是把钱借给中国企业后,中国企业缺少权利质权方面的担保;二是一旦企业偿还不了,抵押的顺序如何。现在物权法的突破在于,企业不仅可以用现有的、还可用将来的一些原材料、机器设备、成品等作担保,这等于借鉴了英美法中浮动担保的思想。在这一点上,我们把原有的大陆法概念和英美法好的东西充分结合起来,适应了现在外国银行进入中国以后,对我们担保手段多样化和商业化的需求,是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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