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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将受严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更新时间:2007-6-12

记者黄杨6月11日北京报道 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发出通知,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

《通知》称,外商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同时,国家税务管理局日前明确,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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