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产网-免费的西安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平台
西安地产网
免费的西安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 西安地产网 >> 房产广角 >> 房产顾问 >> 信息正文
需要警惕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陷阱
作者:郑良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时间:2007-6-26

本报讯 开发商逾期交房,交房当日要求业主签一份承诺函,确认“开发商在交付房产过程中已履行各项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业主签字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业主的承诺视为其放弃对开发商追究逾期交房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4年3月5日,黄女士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方式为预售,购房款38万元。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黄女士,如逾期交房,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开发商按日向黄女士交付已交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黄女士依照约定付清购房款。2006年1月21日,开发商向黄女士交房,双方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黄女士在对方提供的承诺函上签字,确认“开发商在交付房产过程中已履行各项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同年3月,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黄女士提出,承诺函条款中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表述是指开发商在交房当日不存在违约行为,并非整个售房过程。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该条款无效。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函关于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表述含义明确,业主在上面签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视为其放弃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责任,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的转载稿,乃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对稿件内容或版权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 上一篇信息:

  • 下一篇信息:
  •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房源登记
    置业百宝箱
    ·房东手册 ·二手知识
    ·租房知识 ·购房知识
    最新热门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5-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安地产网/xadc.com 2006-2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用词:西安房地产,西安家居,西安装修,西安地产,西安楼市,房屋出租,房屋买卖
    本站的网络实名: 西安地产网 (你可以直接输“西安地产网”进入本站)
    联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