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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形同虚设 近万元违约金为何“缩水”?
作者:孙华 文章来源: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6-8-23

《房屋买卖合同》上规定的交房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开发商直至今年8月才交房。按合同规定,若交房延期,开发商需每日按已支付总房价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客户支付违约金。然而业主们称,开发商延期交房后却拒绝兑付违约赔偿金,双方产生纠纷。

违约金未按合同支付

鼎舜赵苑18号楼的一位业主告诉记者,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他们曾到该小区的售楼中心询问能否按时收房,售楼中心人员称一些设施尚未竣工,还不能交房。这位业主本想买了房后在今年3月份结婚,不料开发商一直到今年8月初才交房。

记者在该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看到,甲方——开发商方面的印章写有“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字样。就交方期限问题,《合同》明确规定:甲方应按期交房,除遇不可抗力外,如超期一个月后,甲方自第三十一天起必须向乙方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

该业主说:“按合同规定,开发商应该支付给我们近万元的违约金。刚开始,售楼中心有关人员称,他们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比率支付违约金,后来又说仅支付2000元。”

记者采访遇阻挠

20日上午,记者来到二环北路中段南侧的鼎舜赵苑小区。面对记者的采访,售楼中心的案场经理于女士说:“就这样规定的,我们也做不了主。”

记者说:“我们接到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想听听你们的解释。”

“我们无可奉告!”于女士说。

“就违约金问题,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吗?”记者继续问。

“让我们按合同来也不可能,这样到时房子都交不了了。”她说。

“现在按什么比率交付违约金?”

“我们都跟业主解释好了。具体数值我也不知道。”她说。

这时,突然出来一名中年男子,与售楼中心吧台内一男子一起上前问:“你们是干什么的?”

记者随即出示了《记者证》、《工作证》,表示接到鼎舜花园业主反映的情况后,来了解情况。孰料两名男子上前对记者一行推推搡搡,还说:“落实情况,你们出去落实去……”与此同时,于女士还让保安将记者赶出去。

“请问你是负责人吗,我们只是想听听你们的解释?”记者对中年男子说。

“别管我是谁,这合同是无效的。你们赶紧出去!”说着,该中年男子与室内另一男子将记者推出门外。

律师指出维权途径

《合同》上白纸黑字规定得清清楚楚,开发商为何不执行?对此,众多业主感到不解,表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术洪军认为,倘若该楼盘手续齐全,《房屋买卖合同》则受法律保护,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倘若该楼盘属于旧村改造中没有相关手续的楼盘,该楼盘则属于违规建筑,《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但合同双方有互付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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