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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撤出 公共维修基金等余款却给了开发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福州日报 更新时间:2007-6-21

物业公司撤走时,将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的剩余款项交给了开发商。业主对此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近日,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擅自移交款项的法律后果,将钱退给业主。

2003年,开发商在福州市区新建了一处楼盘。由于当时小区还没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便与一家物业公司签约,委托其负责小区从2003年9月至2006年9月的物业管理。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后,分两次向业主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和楼道修补费、防盗网修补费。

2004年12月,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后,将收取的未退还给各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和楼道修补费、防盗网修补费等移交给开发商。

小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了不该收的钱后,又擅自将所收费用移交给开发商,此举不当,他们要向物业公司讨回属于自己的钱。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退出小区前,已将业主所交费用的余款交给开发商,因此,业主应告开发商,让开发商退款。

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而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管理时,将所收费用退给开发商的行为不当。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擅自移交款项的法律后果,负责将钱退给业主。

(记者 卢洪珍 通讯员 林哲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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