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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严格限制买售经济适用房
作者:张朝晖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07-6-28

为遏制低价格的经济适用房流为某些人炒房获利资源的现象,福州日前出台了相当“严格”的《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试图通过在申请资格、购买顺序、房屋出售的环节设置高门槛,以使经济适用房真正为低收入群体所有,更有效地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根据规定,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此外,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在购房优先权方面,《规定》确定了“困难优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困难情况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分批次确定申请批准顺序;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购买顺序。

《规定》还要求,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否则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此外,《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方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业内专家表示,新出台的多项规定,是对经济适用房相关制度“漏洞”的修补,有助于使经济适用房回归到“解急扶困”的功能定位上,但更全面有效地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以及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不健康的状况,关键还在于政策具体的实施环节以及更科学的制度创新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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