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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禁商”未解禁 北京市工商局表态澄清
作者:李婷 文章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更新时间:2007-4-19

流传半个月之久的“住宅可商”传闻终于告一段落。4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正式发布《市局就所谓住宅禁商问题的几点说明》,指出工商局将继续对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屋不予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角度论证了住宅禁商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通过引发解禁传言

住宅禁商可能解禁的传闻始自今年“两会”《物权法》的通过。根据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3月23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表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删除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这使得“住宅可商”的传闻愈演愈烈。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法制办的立法新闻发布会上如此解释“住宅禁商”条款的删除:一方面住宅商用历史成因复杂,采取一刀切的规定,将会难以实施,也难以得到市民的理解。另一方面,市政府法制办去年底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集意见后,考虑到《物权法》出台在即,也在观察《物权法》对该问题如何规定。周继东说,“现在《物权法》已经有了规定,办法将不会再涉及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将依照《物权法》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工商局有关住宅禁商的法规与《物权法》精神相悖,很有可能取消。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第14号文件,公司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包括公寓、别墅)”的,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是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

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自去年6月市工商局规定的住宅禁商措施实施后,受到了部分业主的支持和赞同,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工商局的做法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有关住宅禁商规定是否会失效的争论一直存在。

明确物权无碍工商管理

曾参与《物权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对记者表示,工商局所规定的住宅禁商并不与《物权法》相悖,《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对于住宅是否可以商用有明确的规定,即住宅商用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及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玉阁也告诉记者,《物权法》是民事法,主要调整物权归属所有的问题。市工商局的住宅禁商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两者并不冲突。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避免与国家上位法冲突,删除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其实是回避了住宅是否禁商的问题。

市工商局方面还表示,住宅商用的问题可以从行业管理的法规和对房屋管理的法规中得到依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2000年北京市人大制定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内禁止从事娱乐和餐饮行业的经营。

另外,1992年北京市人大制定通过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按照上述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用于经营活动。

但北京市工商局同时表示,今后对使用住宅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行业管理的限制外,还应根据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变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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