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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误差款谁来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2-24


业主:购房合同早签好了,超出面积我们本来就没想过要买,该按合同上的面积算。开发商:应按实际面积算,我们实行“多退少补”。

   1994年,张先生在孙家滩买房,当时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73.27平方米。1998年在办房证时,开发商通知张先生,经测绘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81.5平方米,并让张先生为多出的房屋面积付款。“1996年的时候我就把10万元的房款全部付清了。现在忽然说多出8个平方,我们的经济并不富裕,根本也没打算多买几个平方。可不掏钱买下这部分面积,开发商肯定不答应,这事就这么一直拖到现在。”张先生说出自己不付钱的理由。3月5日,开发区的宋先生也拨通记者热线,表示自己买的期房在交付时忽然接到开发商面积误差的通知。房屋建筑面积从本来约定的63.73平方米变为70平方米。“这误差也太大了,法律上对面积误差就没有约定吗?”对于如此大的面积膨胀,宋先生表示不可理解。

  记者从房管部门获悉,一般较少出现实际面积小于暂测面积的情况,而实际面积大于暂测面积的情况比较多见,购房者要为此多付超出面积的房款。有的开发商故意将暂测面积做小,而实际面积超过暂测面积多达10%%以上,这就意味着要多付数万元,大大加重购房者的负担。

  去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专条规定。《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因面积误差诉至法院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为法定界线,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及承担不同责任。

  商品房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作为确认凭证。但在商品房买卖实务中,因种种原因导致业主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权属登记。”可以看出,测绘成果表是确定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的依据,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以测绘成果表作为确定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购房人在交楼时间前后收到测绘成果表时,就可以知道面积误差有多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面积误差如果是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变化,则不适用《解释》规定的面积误差原则处理,买受人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晨报记者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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