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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房产合同的20大陷阱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2-24


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共受理了60余起关于房地产纠纷的投诉案件,案值上千万元。这里我们选出了其中容易引起纠纷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三大类20条陷阱条款。

  第一大类内容不完善,约定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

  陷阱1房产“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另外,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还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五证”不全,购买人就有可能花钱买了黑户房屋,极易引起纠纷。

  陷阱2定金不退,导致一方利益损失。有的开发商在与购房人正式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前,往往要求购买人与其签订《定房协议书》,并要求购买人交纳一定数量的定金,如1 2万元。当购买人发现开发商的承诺与实际不符,不想签订正式合同时,往往要以痛失定金为代价。

  陷阱3交付条件模糊,导致违约责任不清。很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是商品房单工验收合格,还是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等到交付时开发商与购买人便容易产生分歧,导致纠纷。

  陷阱4延期履行条件空洞,导致理解歧义。有些合同中对于延期履行的条件规定含义不明确,导致双方理解产生歧义,容易产生纠纷。

  陷阱5质量问题界限不明确。有些合同中的“一般质量问题”与“重大质量问题”含义不具体,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所要承担的责任就不明确。消协建议将“重大质量问题”明确为“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以及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质量问题”则可明确为除上述问题以外的质量问题。

  陷阱6规划设计变更及处理方式无约定。合同中缺乏对规划设计变更及处理方式没有约定,容易引起纠纷。消协因此建议在合同中加入此条款: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答复。

  陷阱7基础设施运行承诺不明确。对于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暖气、燃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日期,在一些合同中规定不明确,对于一旦出现逾期的违约责任也没有明确约定。消协建议可以约定每单项逾期1日,出卖人应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陷阱8按揭贷款不成无约定处理方法。如果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全面及时地提供资料,导致按揭贷款合同不能签订,买受人又不愿意选择其他付款方式,应该怎么处理呢?很多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的处理方式。消协建议,遇到此情况应自动终止购房协议,出卖人除定金不予返还以外,其余部分应返还买受人。

  陷阱9不能明确产权证办出时间及违约责任。很多房产开发商往往口头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办出房产证,但却不肯把这一条写进合同里,导致很多业户迟迟不能办出房产证,甚至一拖就是几年。消协建议应在合同中就此进行明确约定,条款可这样规定:预售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销售已竣工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由于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按一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大类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显然有失公平的条款

  陷阱10合同规定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购房款多退少补,排除了在面积差异过大,购房人达不到购房目的时解除合同、退房的权利。

  陷阱11有的开发商规定如果存在房屋交付的时间和质量方面的问题,购买人必须在10日内提出,排除了购买人在房屋保修期内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权利。消协建议删除此条款。

  陷阱12有些合同规定,购买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把购买人的一般违约责任等同于根本违约,不符合合同处理原则。消协建议修改为:逾期在X日内,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旅行,逾期超过X日之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一定比例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陷阱13有些合同规定双方承担违约金的比例大小显失公平。消协认为应按同一比例比较公平。

  陷阱14很多合同规定在房屋交付时不能以房屋有一般质量问题而拒接钥匙,排除了购买人对出卖人履行义务时有瑕疵的抗辩权。消协建议修改为:交房时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购买人正常使用的,购买人有权拒接钥匙而不视为违约。出卖人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仍未整改完毕,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三大类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条款

  陷阱15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不退定金的条款,这显失公平。消协建议修改为:出卖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陷阱16有些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先仲裁,仲裁不服再诉讼。消协建议修改为:二者只选其一。

  陷阱17有的合同规定房屋保修依据《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废止,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行政法规2001.1.30生效)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6.30建设部第80号令)

  陷阱18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由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消协建议修改为:前期由开发商临时聘用物业公司,指定临时业主公约,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聘用物业公司,制定业主公约。

  陷阱19有些合同规定: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按有关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批准生效,消协认为应该修改为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陷阱20有的合同规定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消协认为该条款与合同法的法理不符,应修改为: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在意思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具有同等的效力,相冲突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效力优于印刷文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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