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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房屋不能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2-24

  每一所出租的房屋都有各自的背景和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条件,并不是所有的产权人都能出租自己的房屋,无论是出租人或是承租人都会因为所出租或承租的法律关系不清楚而陷入困境。
   一、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出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二、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租赁的法律基矗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
  三、没有房屋证件的房屋也不能出租。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的关系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产所有证件及其它有关房地产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行为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
  四、未经原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不得擅自将所有房屋在转租出去。如果未获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将房屋转租出去,会引起法律纠纷,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被罚款。
  五、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出租。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化部门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而进行处罚。
   六、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不能出租,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这就会对不同意出租的共有的人造成侵权。
   七、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已经设抵押之屋的所有权的行使实际在法规上已经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是一个法律程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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