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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十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2-24

  不同的房屋有不同的背景,不是所有房屋都符合出租的条件,不是所有的产权人都能出租自已的房子。正因为如此,了解一些有关出租和承租的注意事项是很有必要的。在这里我们就来看看忌租的十种房屋:
  1.没有产权证的房屋
  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它能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因此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
  2.没有房屋租赁证件的房屋。
  虽然产权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条件。要使租赁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产所在证及其它有关房地产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
  3.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
  有的房屋所有人或是开发商急功近利,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的行为不公违反了国家法规,而且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4.未经原租人同意,承租人私下转租的房屋。
  在未得到原租人书面同意之前,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所有房屋再转租出去,否则,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被罚款。
  5.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某些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勒令拆除,房管部门也会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而进行处罚。
  6.未形成一致同意出租情况下的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
  即便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进行出租,因为这会对不同意出租的人造成侵权。
  7.未得到抵押权人同意的已抵押房屋。
  抵押人在出租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须证得抵押人的同意,这是一个法律程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8.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9.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
  10.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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